一、根據我國糧食儲藏技術試行規范分類 根據我國《糧食儲藏技術規范》(試行)中的有關條例規定,糧食倉房可分為: 一是根據結構形式的不同分為房式倉(包括平房倉、樓房倉、拱形倉);立筒倉(包括鋼筋混凝土筒倉、鋼板筒倉、磚筒倉和土圓倉);以及地下倉等。 二是根據倉內能保持的溫度分為低溫倉≤15℃,準低溫倉16---20℃、準常溫倉21---25℃以及常溫倉>25℃ 二、根據糧食堆裝形式分類 (一)散裝倉房 |
糧食散裝倉內,不需用裝具,可直接靠墻堆放,該倉墻身能承受一定的糧食側壓力,較為厚實堅固,也可兼作包裝儲糧用。
(二)包裝倉房
糧食堆存在倉內時,必須利用裝具,成為包裝形式,堆垛與墻身不直接接觸,在設計時不考慮糧食對墻身的側壓力,因此該倉不能作散裝用。
三、根據購、銷、儲、運環節所承擔的任務分類
(一)收納庫
設于糧食產區,主要接收國家農業生產者征購的糧食,入庫后作短期儲存或作必要的烘干降水、清雜殺蟲處理后,即調給中轉庫、供應庫或儲備庫。因此,要根據糧食的產量、征購入庫量、當地銷售量、計劃平均庫存量、最高庫存量等數據,以及農業生產發展規劃等資料,進行分析研究后確定建庫規模。一般以平房倉庫為主,倉位大小要配套,以適應接收多品種糧食的需要。
(二)中轉庫
設于交通樞紐地,主要接收從收納庫或港口調運來的糧食,作集中或短期儲存后,即調給供應庫或儲備庫。應根據糧食的流量、流向及停留期等情況設庫。若中轉單一品種的散裝糧,周轉率又較高,則以筒倉為主;若以中轉多品種、有包裝糧時,則以簡易倉棚為宜,以便于調給供應庫或儲備庫。
(三)供應庫
設于大中城市、工礦區或經濟作物區等糧食消費地區,主要接收由收納庫或中轉庫調來的糧食,以便供應糧店、加工廠或就地加工為成品糧或飼料。應根據糧食供應范圍、居民消費量、合理的存儲量等數據,決定設庫地點及倉庫規模。如作為加工原料用糧則以筒倉為宜;如作為成品糧供應居民,則用平房倉或樓房倉為宜。
(四)儲備庫
國家為了儲備必要的糧食,以應付嚴重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而設置的糧庫,為此應設置在糧源充足的地區,一般以房式倉為主,尤以具備防潮、隔熱、密閉或通風條件均好的平房倉或地下倉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