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經營基礎地位能否堅持?
當前,我國工業化城鎮化快速發展,家家戶戶種地的農民出現了分化,越來越多的農戶把農業當副業,有的不再精耕細作,有的甚至出現撂荒現象,未來“誰來種地”問題日益突出。
“目前,許多地方已經具備了發展土地適度規模經營的條件,必須因勢利導,順勢而為,引導土地有序流轉和集中。但應該清醒地認識到,我國這樣一個人多地少的國家,在推進農業現代化過程中,不能脫離實際,片面追求超大規模經營,盲目崇拜國外的大規模農場,要充分認識實現土地適度規模經營的長期性和復雜性。”中央財經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韓俊說。
“我國家庭經營蘊藏著巨大的潛力,不存在生產力水平提高以后改變家庭經營基礎性地位的問題,家庭經營現在是、將來也是我國農業最基本的經營形式。”韓俊指出,中央提倡的農業規模經營,其實質不是對家庭經營的否定,而是通過改善家庭經營的資源配置及其外部環境,實現生產環節的專業化、社會化。
中國社科院農村發展研究所研究員張曉山指出,在工業化、城鎮化、信息化和農業現代化四化同步發展的形勢下,家庭承包經營也面臨新的挑戰。
根據第二次全國農業普查的數據計算,平均每個農業生產經營戶只能經營9.1畝耕地,每個農業從業人員只能經營5.2畝耕地,這樣,如果扣除物質成本后每畝耕地一年的凈收益按500元計算,一個農業從業人員一年的純收入僅為2500元。
“顯然,這樣小規模的經營農戶無法實現農業增效和農民增收的目的,也無法確保中國的糧食安全和農業經營成為體面和受人尊敬的職業。”張曉山分析說,家庭經營不等同于小規模經營。中國農業生產要再上新臺階,必須在穩定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適度擴大經營規模,大力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走出一條有中國特色的農業現代化之路。
農民權益如何保障?
近年來,農村土地流轉呈加快之勢。截至2014年6月底,全國家庭承包經營耕地流轉面積3.8億畝,占家庭承包耕地總面積的28.8%,比2008年底提高20個百分點。
從總體上看,我國農村土地流轉總體上平穩健康,但也存在一些問題,有的地方強行推動土地流轉,片面追求流轉規模、侵害了農民合法權益。
“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的主體是農民。土地是否流轉、價格如何確定、形式如何選擇等,決策權都在農戶,流轉收益應歸承包農戶所有。”韓俊強調,不能脫離客觀條件,人為定任務、下指標或將流轉面積、流轉比例納入政績考核等行政方式推動土地流轉。即使在土地流轉客觀條件充分成熟的地方,發展農業規模經營也要注意工作方法,要通過典型示范引導,由點到面,穩步推廣。
“從根本上看,土地流轉是路徑而不是目的,不能為流轉而流轉。”四川省社科院副院長郭曉鳴進一步談到,在土地流轉中,一方面,不能用簡單化的行政干預手段來推進,推進過程不能演變成為其他利益主體對農民土地權益的剝奪過程,更不能成為大規模制造無地農民群體的被動擠出過程。另一方面,應當更加重視保護農民的主體地位,對通過保底分紅等方式流轉土地和發展適度規模經營的新探索,給予更多關注和支持,更穩定持久地保障農民的土地收益權。
“非糧化”“非農化”如何避免?
近年來,隨著土地流轉快速推進,大量工商資本進入農村,一些地區“非農化”和“非糧化”現象嚴重。
專家表示,對于工商資本進入農村要從兩方面看待:工商企業租賃土地經營,從積極的方面看,可以發揮資金、技術和管理等方面的優勢,向農業輸入現代生產要素和經營模式。但我國農村人多地少,如果不加限制地讓工商企業進入農業的直接生產領域,大片圈地,會擠壓農民就業空間和影響農村的穩定。
如何抑制工商資本進入農業可能帶來的“非農化”“非糧化”傾向?韓俊認為,為避免農村出現大資本排擠小農戶,避免出現土地的大規模兼并,避免大批農戶喪失經營主體地位,必須對工商企業長時間、大面積租賃農戶承包地采取慎重的態度。迫切需要探索建立嚴格的工商企業租賃農戶承包耕地準入和監管制度。對工商資本租賃農戶承包地要有明確的上限控制,要進行資格審查和項目審查。
“要鼓勵和支持工商企業發展適合企業化經營的現代種養業。鼓勵和支持它們進入農產品加工流通和社會化服務流域,與農戶、農民合作社建立緊密的利益聯結機制,帶動農民發展規模經營。”韓俊說。
張曉山則建議,為防止“非農化”“非糧化”傾向,還要建立動態監管制度,有關部門要定期對租賃土地企業的農業經營能力、土地用途和風險防范能力等開展監督檢查,查驗土地利用、合同履行等情況,及時查處糾正浪費農地資源、改變農地用途等違法違規行為。此外,要加強事后監管,建立風險保障金制度,防止損害農民土地權益,防范承包農戶因流入方違約或經營不善而遭受損失。